04-1圣洁婚姻中的生活

第四章:维护婚姻的尊荣

当我们在主里结婚,便是尊荣婚姻之主,因此能仰望祂乐意向婚姻倾注的诸多祝福。然而,正如人辛苦积攒财富后必深思如何守护,此刻我们的任务是探讨维护婚姻尊荣的途径。罗杰斯说:”得着尊荣婚姻者,必须殷勤保守其尊荣。”@1

如果婚姻的尊荣来自主,并且要通过在主里结合来获得,那么必然的推论是:保持婚姻尊荣的唯一方法就是在婚姻中忠心行走在主面前。否则,不忠会玷污婚姻在世人眼中的尊荣,刺透配偶的心,并导致主撤回对我们的祝福。因此,圣经不仅教导我们要在主里结合(林前7:39),还教导我们如何共同在主面前忠实地生活(弗5:22-33;西3:18-19;彼前3:1-7)。

在婚姻中忠心行走在主面前,意味着要谨守婚姻中相互的、各自的责任。婚姻是主所托付的职分,是双方在主面前立下誓约而进入的关系。因此,婚姻应首先从责任和义务的角度来考量。婚姻的本质不在于与当下热烈爱慕的人结合,而在于与承诺要始终以忠诚和尽责之心去爱的人联合。@2

当神使男女在婚姻中联合时,祂呼召他们通过忠实地履行祂在婚姻关系中赋予的责任来尊荣祂(如弗5:22-33;彼前3:1-7)。这些责任是神在祂的话语中指定的,忠实地履行它们不仅直接尊荣神,也有助于维护祂赋予婚姻的尊荣。因此,古治(Gouge)在论及履行婚姻责任的必要性和益处时说:”这些责任要么是婚姻存在和存续的绝对必需,要么是婚姻良好状态和共同生活得蒙称许与安慰的必要条件。”@3

然而,神不仅分配责任并呼召我们忠实地遵行,祂更希望这些责任深印我们的思想、扎根我们的内心,使我们甘心乐意地履行,并深信祂的荣耀与我们的幸福皆系于我们的忠心。为此,祂将婚姻的条例建立在两个圣经原则上:基督与教会的原则和盟约原则。因此,在接下来的章节讨论婚姻的具体责任之前,我们将先探讨这两个原则,它们为婚姻中的责任提供了根基和动力。一旦明白这些,我们就能忠心地顺服主所呼召的一切责任,并因祂的恩典保守婚姻的尊荣。

相互顺服的责任

古治的《家庭责任》(Of Domestical Duties)以以弗所书5章21节到6章9节为基础,这段经文描述了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主人与仆人的责任。在解释这些责任前,古治逐句注释了这段经文,使每个身份的人都能在主面前清楚自己的责任——即”彼此顺服”(弗5:21)。

在以弗所书5章21节中,保罗要求读者”当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顺服”。古治解释说,无论信徒处于何种角色或地位,神都呼召他们顺服。地位较低者通过尊敬和服侍上位者来顺服(彼前2:13-17),地位较高者则通过以爱心和谦卑治理下位者来顺服(彼前5:1-4),而平等者则通过将他人利益置于自己之上来彼此顺服(腓2:3-4)。

这种相互顺服的逻辑有双重依据。

第一,神给每个人安排位置,主要是为了他人的益处,而非自己的好处。我们蒙召不是为自我满足或自我高举,而是为服务和尽责。因此,使徒将基督的教会或身体描述为神的安排,使每个人都能彼此顾念(林前12:24-25),从而不为己利,乃为共同的益处效力(林前12:7)。神按整个身体而非个别肢体的益处分配角色。在我们的特定呼召中,我们当以他人利益为重(腓2:3-4)。对于掌权者,古治说:”上位者的职分本质上是服事的职分,甚至是他们必须甘心肩负的重担,因为这是神的呼召,他们将来要为此向神交账——为了有效履行这些责任,他们必须顺服。”@4

第二,神既为我们安排位置,我们每个人都当向祂忠心。无论身处何种地位,我们都当存敬畏主的心履行责任,因为正如古治所言,这是”推动真基督徒甘心履行对他人一切责任的动力”@5。当我们思想神的良善和幸福在于享受祂的恩惠时,对主圣洁的敬畏会使我们甘心遵行祂的一切要求,并拒绝行祂不喜悦的事。

在敬畏主中,我们通过履行各自职分的责任彼此顺服:妻子顺服丈夫,丈夫爱妻子(弗5:22,25);子女听从父母,父母养育子女(弗6:1-4);仆人顺服主人,主人以基督般的关怀和仁慈治理仆人(彼前2:17;代下19:5-9)。如古治所言:”不顺服上位者的人,是对神形象的不敬;不敬畏神治理下位者的人,是对神托付的轻慢。”@6

有人或许会质疑,相互顺服是否抹杀了掌权者与顺服者的区别。但若记得顺服的形式因角色而异,便知事实恰恰相反。掌权者通过以谦卑和爱心治理下位者来顺服;顺服者则通过甘心忠实地履行职责、尊荣当尊荣者来顺服。而主将得着最大的尊荣,因为按各自的职分,我们都是彼此的仆人,同向祂交账,同以敬畏祂为动力,作为祂身体的肢体。

因此,古治劝诫信徒说:”所以,让所有人在一切行动中以敬畏神为目标……上位者(民11:29)不可为讨好下位者做任何事,也不可允许下位者为讨好自己行违背敬畏神的事(撒上24:8)。下位者(创39:10;撒上22:17)不可按上位者的意愿行偏离敬畏神的事,也不可因顺服而拒绝行当行之事(徒4:19)。总之,各人要存敬畏神的心彼此顺服。”@7

基督与教会

在相互顺服的语境中,古治跟随使徒保罗的脚步。保罗在以弗所书5章论及妻子和丈夫在主里的责任时,提出了婚姻的第一大原则:基督与教会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丈夫要像基督爱教会一样爱妻子,妻子则要像教会顺服基督一样敬重并顺服丈夫。古治指出,保罗引用这一原则是为了让夫妻”更明确方向”并”更受激励”@8。

丈夫对妻子的领导权,平行于基督对教会的领导权(弗5:23)。正如基督爱教会,丈夫也必须爱妻子。他的爱应当是绝对的(25节)、有目的的(26节)、实际的(27节)和牺牲的(28-29节)。他必须以”真实、自由、纯洁、超越、恒久的爱”待妻子,如同基督滋养顾惜祂的子民(29节)@9。基督对教会的爱是丈夫当效法的榜样。

诚然,基督对教会的爱如同祂神圣位格一般卓越、完全且无限。因此,丈夫无法以与基督之爱同等的程度爱妻子。作为罪人,他永远达不到基督之爱的无限高度(25节)。然而,基督对祂新娘的爱应成为每位丈夫的目标和榜样@10。他要尽可能贴近这爱。古治说,这种基督般的爱能”如糖般调和丈夫权柄的责任”,使敬虔的妻子更易顺服@11。他的忠心将激励她的忠心,他的爱将唤起她的顺服。

同样,妻子对丈夫的顺服平行于教会对基督的顺服(弗5:22-24)。古治写道:”妻子必须顺服丈夫,因为他是她的头;她当如同顺服主一样顺服丈夫,因为丈夫对她而言如同基督对教会。”@12因此,基督与教会的原则既为妻子的顺服提供了理由,也指明了顺服的方式。她不可在违背顺服基督的事上顺服丈夫(22节),但在一切符合顺服基督的事上,她当顺服丈夫如同顺服基督(24节)。

若妻子在违背基督的事上顺服丈夫,就不是”如同顺服主”的顺服。因此,有良心的妻子必须谨记,如艾萨克·安布罗斯(Isaac Ambrose)所言:”她们在天上有一位丈夫,在地上也有一位丈夫,两者间的差异远胜天地之别。若两者命令相悖,她们必须优先顺从神而非人,基督而非众人。”@13妻子”当如明镜,以甜美柔顺之心,将丈夫一切正直的愿望和要求如实映照返还,不可心存不满、抵触或怨怼。因为她的顺服是对基督的顺服,必须真诚、由衷、自由。”@14

即使丈夫是不认识主的卑劣之徒(撒上2:12;参林前7:12-13),基督与教会的原则依然适用。安布罗斯写道:”妻子必须温柔、谦和、顺服,即使嫁给乖僻、悖逆、亵渎、邪恶的丈夫。此时,她当将目光从丈夫的性情转向他的职分,因他带着基督的形象(尽管他本人不配),就当如同顺服基督一样顺服他。”@15她的眼目必须始终定睛基督——祂超越她的丈夫,正是为基督的缘故,她甘心顺服丈夫,因这能使她在呼召她的主面前忠心地履行责任。

然而,这一原则也带来顺服的益处。基督作为教会的头保护并供应教会,因此丈夫作为妻子的头也必须保护并供应妻子(23,29节)。妻子顺服丈夫是为自己的益处,使她得以享受丈夫的保护和供应。正如他的领导权是责任,她的顺服是蒙福;他的角色反映基督的良善,她的角色反映教会的责任@16。

那么,这一原则在婚姻中是如何实际运行的呢?丈夫应当谨记,他对妻子的责任是代表并反映救主对教会的爱。尽管丈夫对妻子的爱远不及基督对教会的爱,但婚姻仍被设计为基督对教会之爱的写照。丈夫的爱应当如基督的爱一般纯洁,不可掺杂对其他女子的邪念、对其他享乐的贪欲,或迅速陷入不满的自私欲望。相反,他的爱应当完全且唯一地奉献给妻子。他的爱应当如基督的爱一般真诚,不因她的财富、家世或才能而爱,而是因她这个人本身而爱。他的爱应当如基督的爱一般恒久,不似青春激情般转瞬即逝,而是终其一生坚定不渝的忠贞之爱。他的爱应当如基督的爱一般舍己,不仅顾念她现世的利益,更顾念她属灵的需要,甚至为此付上代价。此外,丈夫对妻子的爱应当以能赢得她倾心的方式呈现,从而使她的顺服变得甘甜。她应当以成为这样一位充满爱心与关怀的丈夫的妻子为乐,并尽心履行上帝赋予她对丈夫的一切责任。

丈夫应当如基督爱教会般珍爱并滋养妻子。他不可言语苛刻,而应该用安慰与造就的言语;不可举止轻率,而应以温柔、体贴、取悦并赢得她芳心的态度对待她。他应在妻子不在场时以高度的爱与赞美提及她,向所有人表明他对她的珍视。他当包容她的软弱,并帮助她在主里成长,忠于她对上帝的责任。

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指向基督作为教会之首的地位,而教会是祂的身体。因此,丈夫当竭力准确代表基督。他当视妻子如同自己的身体一般爱护,因二人藉婚姻已连合为一体(以弗所书5:28-31)。这应当以喜乐与甘心去行,因为上帝赋予他通过婚姻彰显基督的尊荣。

同样,妻子应当通过顺服丈夫来反映教会对基督的关系。她当为基督的缘故,以彰显自己顺服基督的态度来尊荣并顺服丈夫。丈夫虽非她的基督,但在婚姻中对她而言如同基督。基督视她对丈夫的顺服为她对基督顺服的一部分,正如使徒所言,她要“如同顺服主”(第22节)。若她在一切合法之事上不顺服丈夫,便是犯罪,因为这是对基督的不顺服,是对主的悖逆。因此,她当顺服丈夫的领导,依赖他的供应,寻求他的保护,并尊荣那将她丈夫置于她之上的主。

需要明白的是,主所要求的顺服并非关乎等级制度,而是关乎职分。上帝将领导角色赋予丈夫,并非因他优于妻子,而是因祂将这一权柄委托于他。约翰·罗宾逊(John Robinson)如此解释:“上帝创造男女在灵性上平等,当二人堕入罪中时,她并未比他更偏离原始的良善。但在婚姻中,两人中必须有一方拥有最终权威,因分歧难免出现,一方须让步并顺服另一方;这责任,上帝与自然赋予男人。”@17因此,她的顺服不是奴性的屈从,而是尊荣上帝的顺服。

一国之人能皆为君王吗?一家之人能皆为父亲吗?能皆为妻子吗?能皆为一切吗?当然不能。社会不仅需要秩序,更需要权柄、顺服与治理的层级。因此,敬虔的妻子当安然仰望上帝的手——是祂使她为妻而非为夫,为软弱的器皿而非刚强的,为顺服者而非治理者。若她悖逆自己的位分,对上帝的亏欠远胜对丈夫的亏欠;若她夺取家庭权柄,取代丈夫治理,便是僭越而非正当掌权。她在家庭中所享有的任何治理权,都当在丈夫的权柄之下行使,而非与之对立;她需得丈夫的同意,并参照他的意志(正如月光需反射日光)。她当以智慧与谨慎管理丈夫的尊荣与愿望,如同管理他托付的财物一般。

诚然,遵循并享受上帝所定秩序的婚姻是美好的婚姻。“在此情形下,妻子敬虔的治理对丈夫是何等尊荣!他虽如君王般发令,却以丈夫之爱出入于家庭之中,无论居家或在外,皆无需惧怕家业受损,亦无需以不义之财维持家计。同样,妻子的顺服是何等尊贵的服侍——听从他的吩咐,与她的头(丈夫)商议,倚靠他的胸怀,却仍享有行己所愿的权柄(只要她的意愿正直、合法且有益于丈夫)!”@18

因顺服是尊荣主,妻子当甘心乐意地顺服;她的顺服不应仅停留在言语或行为,而需发自内心的喜乐。丈夫当因为她的甘心乐意、迅速尊荣他、服侍他、视他为上帝所设立与呼召的“头”而欢喜。她当以生活方式赢得丈夫的喜爱,吸引他的爱慕。她当以让丈夫能同样轻松喜悦地履行对她的责任的方式履行对他的义务。这意味着她必须自愿顺服。她的顺服不可被强迫,正如他的爱不可被强求。她当以顺服作为对基督的顺服,正如他以爱作为对基督的顺服。他们的婚姻及其角色建立在基督与教会的原则之上。妻子在基督里的尊荣与自由,体现为承认丈夫是她的头并据此顺服;丈夫在基督里的尊荣与自由,体现为视妻子为自己的身体并据此爱护。

但这远不止于动机。人或许有行正事的动机,却仍无力践行。对信徒而言,基督与教会的原则提供了践行上帝呼召所需的能力。诚然,我们需在每件事上倚靠基督,并在每个职分与责任中汲取祂的圣洁。使徒保罗说,他靠着那加给他力量的基督,凡事都能做(腓立比书4:13)。若这在万般境遇中皆成立,我们当然也能期待基督使我们成圣于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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