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圣洁婚姻中的生活

丈夫的权威有何目的?
为何上帝将管理妻子的权柄托付给丈夫?难道妻子无法自我管理吗?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丈夫正确行使权柄与妻子正确顺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
简而言之,丈夫的权威是为了妻子的益处,而非因她本身有任何缺陷。女人并非次等或低劣的存在。她和男人一样是按上帝的形象所造(创世记1:27),并与男人同为永生的共同继承人(彼得前书3:7)。曼顿(Manton)指出:“虽然基督教并未废除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区别,也未抹去性别之间的差异,但他们在基督的恩典与功德中享有相同的团契。他们共同构成一个属灵的奥秘身体,基督是其头与丈夫,因他们同为生命之恩的继承人(彼得前书3:7)。由于她们在属灵与永恒的福分上平等,妻子在上帝眼中与[丈夫]同样宝贵。”@20
诚然,我们可以从以下圣经依据中论证丈夫的领导地位:创造的次序(亚当先被造,提摩太前书2:13)、创造的方式(女人由男人而出,哥林多前书11:8)、创造的目的(女人是为男人而造,创世记2:18;哥林多前书11:9),以及夏娃在堕落时脱离上帝与丈夫的独立行为(创世记3:4-5;提摩太前书2:14)。这些均为丈夫对妻子的领导权提供了圣经依据。但我们不能以男女不平等为由论证丈夫的领导权。因此,我们最好以这一简单事实回应一切质疑并防止悖逆:上帝喜悦设立丈夫为妻子的头(创世记3:16;哥林多前书11:3)。若上帝喜悦丈夫以权柄作为妻子的头来管理她,那么对于一心遵行上帝旨意、渴望享受祂与顺服不可分割的幸福、并尊重婚姻荣耀的夫妻而言,这岂能不成为他们的喜悦?
然而,我们仁慈的上帝乐意揭开祂道路的帷幕,告诉我们为何祂喜悦此事,以及我们为何也应喜悦:因为这为妻子的益处。当上帝以祂无限的智慧与不可测度的慈爱定意要赐福妻子时,祂将她置于丈夫的权柄之下,并吩咐她要如同顺服主一样凡事顺服丈夫(以弗所书5:24)。惠特利说,丈夫权柄的目的在于“妻子的益处……使她更完善,帮助她[享受]今生的安慰与来世的救恩;甚至以[比没有丈夫时]更好的方式得到帮助。”@21
这对于我们最初的问题意义非常明确。既然基督以祂作为教会救赎主的领导地位为教会成就永恒的益处,丈夫也当以基督般的领导地位为妻子尽一切所能的善行。
此外,根据以弗所书5章25-29节中上帝对丈夫的托付,丈夫的一切领导权都应以爱为定义并受其约束。保罗并非命令丈夫统治妻子,而是命令他爱妻子。保罗用爱的嚼环勒住丈夫的权柄,以防其越界犯罪,表明暴政、压迫或残忍毫无容身之地。丈夫的领导权是为妻子的益处,而正是在行使这一权柄时(而非与之矛盾),他表达了对她的爱。因此,她应因他的领导而变得更好,而非更糟。罗杰斯(Rogers)写道,男人的领导权“赐予他,不是为了打击或毁灭,而是为了引导、造福并建立妻子。”@22曼顿称托付给丈夫的权力与权威为“伟大的服侍”@23,因它对妻子有极大的益处。
惠特利评论丈夫治理的极大益处:
一切治理者的权柄皆来自上帝,乃是为受治理者的益处,而非为治理者自身的安逸、享乐、利益或满足私欲。君王统治是为使百姓因他的权杖享受比无王时更大的幸福。每位官员的职分皆为保障其治下子民的安全与福祉……牧师行使属灵权柄……是为羊群的属灵益处……丈夫若不知自己为何治理,便会治理失当,成为自己与妻子的重担。射错靶子之人必偏离正路;若误认应前往的城邑,必走错方向……因此,丈夫当常自问:‘为何我是这家中的首领?为何治理之责落在我肩上?难道是为让我比家中任何人更安逸?为达成自己的愿望?为随心所欲?为让众人服侍我,而我无需顾念他人?不!身体中的头并非为自身而造;若官员或牧师在其职分中怀此妄念,我必视其为恶。我之所以为首,是为让众人因我得益——因我运用更多智慧、付出更多辛劳、展现更多美德,全家(尤其是妻子)能生活得更有序、更舒适,享受更多安宁,得着更多恩典,这远胜于我缺席时的境况。我治理妻子的果实必是她的安慰与幸福;我不可独占任何幸福,而要使她同得份。’如此,丈夫若常自省治理的目的,必能极大地帮助自己善尽治理之责。”@24
丈夫作为妻子的头对其有益的服侍,已在上文关于丈夫之爱的典范与果效中阐明,故此处不再赘述。因爱与权柄紧密交织,丈夫的爱是治理的爱,其权柄是爱的治理。无论我们论及丈夫之爱的范围与表现,还是其权柄的范围与表现,最终都归于同一核心。
然而需注意:丈夫的爱驱使他为妻子行善,而丈夫的权柄则使他能够行善。某种意义上,他的领导权赋予其爱以行动力,仿佛为他对妻子的爱装上双手双脚。因此,古奇(Gouge)将丈夫的权柄描述为爱的分支。@25他写道:“若丈夫放弃权柄,便是自废行善之力,无法展现本可显明的爱之果实。若滥用权柄,便是误转剑锋;本应持剑护卫妻子,却刺入她的脏腑致其毁灭,显出的不是爱,而是恨。”@26丈夫的权威领导是上帝使丈夫能按祂的命令爱妻子的途径。因此,圣经在设立丈夫为妻子的头之后(以弗所书5:24),随即呼召丈夫爱妻子(第25节)。若丈夫对妻子无权威,便无法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这些责任总归于“爱妻子如同基督爱教会”的托付。感谢主,祂将权柄与爱相连,恩典地将能力与呼召融合于一位丈夫之中。
丈夫当如何行使权柄?
除上述内容外,清教徒普遍认识到丈夫权柄的另一个维度,需加以阐述以帮助丈夫忠实地履行对上帝的责任,从而维护婚姻的尊荣。这一维度是:丈夫当如何以爱心且忠实地行使对妻子的权柄。显然,妻子不应被当作孩童或仆人对待,但丈夫作为她的头,在上帝面前对她负有责任。若丈夫要像基督爱教会一样爱妻子,就必须包含引导她行义道、远离恶途。然而当如何行?清教徒对此的答案是“指导”与“回馈”的双重责任。
在展开这一责任前,需明确这是作为丈夫职责的一部分,以对应妻子在上帝面前“凡事顺服丈夫”(以弗所书5:24;歌罗西书3:18)的责任。若妻子当凡事顺服,那么丈夫的权柄就涵盖了一切。但这样一来,他是否可以不顾主的诫命而随心所欲地发号施令,而妻子就必须服从呢?他的地位是否让他可以随心所欲地指挥她,而不顾主对他的领导地位呢?另一方面,如果他的领导地位包括关注她的属灵福祉,那么当她误入歧途时,他能袖手旁观、一言不发吗?如果上帝要他尽力确保交托给他照顾的人走在神的道路上,那么当她陷入罪的道路时,他是否应该对她一言不发,而不慈爱地纠正她呢?此外,当她做得好的时候,他是否应该称赞她并给予她充满爱意的鼓励呢?
清教徒正是通过这一职责来探讨这类问题的。一方面,他们希望防止丈夫滥用权威。如果丈夫有权命令妻子,那么他必须以上帝的荣耀为准则来行使这一权力。另一方面,他们希望帮助丈夫成为家庭的治理者和领导者,通过引导妻子实践美德、远离恶行并帮助她改过自新,使妻子真正受益。
在此议题上,惠特利(Whately)的论述比其他清教徒更为详尽。他如此描述清教徒对此职责的初衷:“我们将指导丈夫如何行使治理权,以削弱妻子身上的一切败坏,强化一切美德,使她们的生活比原本可能达到的圣洁与幸福程度高出十倍,并让她们有充分的理由(这是治理中最值得追求之事)由衷赞美上帝,因婚姻的结合而感恩。”@27若能牢记这一高尚的初衷,我们不仅能理解清教徒对丈夫职责的贡献,还能更有效地将他们的智慧应用在自己的婚姻中,从而收获前人因实践这些教导而得的祝福。
接下来探讨此职责的第一部分——指导或命令。关于丈夫对妻子的权威性指导,需注意三点:
第一,丈夫必须学会以上帝的权柄为依归来指导妻子,而非以独裁者的姿态发号施令。
丈夫本身是顺服于上帝权柄之下的,他对上帝的顺服远超过妻子对他的顺服。因此,他无权命令妻子做违背上帝旨意的事,否则便是滥用权威。“上帝所命令的,他不可禁止;上帝所禁止的,他不可命令。”@28若丈夫越权要求妻子行上帝所禁止之事,便无权要求妻子顺服。此时,他在妻子眼中是愚昧的丈夫,在上帝眼中是悖逆的治理者。“丈夫不可忘记,天上的主和地上的公权力者地位都高于他和他的妻子,夫妻二人应当一同顺服这两者。因此,丈夫绝不可用个人权威对抗更高的权柄,也不可因虚假的‘顺服丈夫’之名,迫使妻子对上帝或世俗权柄不忠。”@29
例如,若丈夫命令妻子为维护自己的名誉而撒谎、为牟利违反安息日、或参与欺诈敛财,他便越过了权柄的界限;若妻子顺从,则与他同罪。同样,若丈夫禁止妻子祷告、参加主日的圣道与圣礼、或阅读圣经,也是滥用权威。惠特利对此总结道:“丈夫们啊,你们的命令必须与上帝的律法一致……否则你们不是治理,而是暴政。妻子若违抗此类命令,反而是最好的顺服;或者说,拒绝听从你们错谬的指示,并非否定对你们地位、权柄和人格的顺服,而是拒绝屈从于你们的罪、私欲和败坏。”@30
第二,丈夫必须以属天的智慧行使权威,关键是根据妻子的性情调整治理方式。
为此,丈夫需透彻了解妻子的气质与特质(彼得前书3:7)。例如,若妻子易怒,丈夫应尽力避免刺激她;若妻子因家务与育儿压力不堪重负,丈夫应在周末分担她的辛劳。总之,丈夫需深入了解妻子,以体恤的方式与她相处,根据她的天性调整治理策略。“许多丈夫一味效仿邻舍,要求妻子像邻舍之妻那样行事,结果家中充满纷争。更有甚者,任由自己的情绪驱使,彻底破坏家庭和睦,只因他们不愿按妻子的处境说合宜的话、做合宜的事,只顾满足自己的欲望。”@31博尔顿(Bolton)因此告诫丈夫,要通过“智慧的观察与及时的沟通,了解妻子的性情、情感、软弱、激情和缺陷”,从而“按知识与她同居”@32。
第三,丈夫必须谨慎避免以伤害性的方式行使权威。
其一,不可事无巨细地管控家庭琐事。许多事务应交由妻子负责。妻子本是丈夫的帮手(创世纪2:18),若丈夫不让她发挥这一作用,既是贬低她,也损害自己。惠特利指出,若丈夫既当“丈夫”又当“主妇”,插手酿酒、烘焙、洗衣等具体事务,“妻子将无所适从,因为他包揽了一切”@33。他进一步建议:“在此类事务上,丈夫应允许妻子在他之下行使管理权,甚至让她比自己更精通。丈夫的精力应放在更关乎家庭福祉的要务上。若发现家中此类事务有失序之处,智慧的做法是建议与劝勉,而非命令。”@34
其二,不可命令妻子做无理荒谬之事。丈夫的权威应体现审慎与体贴。妻子固然应当“凡事顺服丈夫,如同顺服主”(以弗所书5:22-24),但丈夫不可仅为彰显自己的“头”地位而随意发令。如此行径表明他只在乎支配妻子的身体,而非赢得她的心。反之,若丈夫的命令既合理又符合上帝的权柄(因夫妻同是顺服于上帝的),妻子必甘心遵从。
为避免误解,需补充两点告诫:
第一,丈夫的命令权应极少使用。惠特利说:“每日穿的外衣很快会磨破;过度使用权威也会令其失效。因此,权威应保留到必要时才动用。”@35此外,当丈夫认为必须命令或禁止某事时,需确保此举不损害妻子对爱的感知,反而彰显爱——即便妻子日后才领悟其用心。斯卡德(Scudder)强调:“丈夫对妻子多用请求,少用命令。夫妻之间,暗示你的期望足矣;丈夫的恳求无损尊严……且通常比强硬命令更有效。频繁专横的命令会使权威成为重担,削弱妻子本应对你怀有的尊敬。”@36
第二,丈夫的命令必须避免严厉,始终以基督般的温柔调和。惠特利称温柔是“治理的蜜糖,使权柄不至令妻子感到苦涩。这是轭的柔软衬垫,避免其坚硬被感知;若无温柔,这轭将无法承受。若缺乏温柔的调和,没有妻子能安然顺服丈夫的治理。”@37既然牧师被要求“用温柔劝诫抵挡的人”(提摩太后书2:24-25),丈夫更应以温柔治理与他成为一体的妻子。若“对众人要温和”(提多书3:2)是普遍的诫命,丈夫对妻子岂不更当如此?
温柔体现在命令的内容与方式两方面:
内容上,丈夫的温柔表现为两点:
其一,不滥用命令权。因信任妻子的恩赐、能力与爱,丈夫应“慷慨宽容,不苛刻要求所有可命令之事,而甘愿在多数事上迁就妻子,使她在其他事上更甘心顺服”@38。妻子越被允许管理分内之事,便越愿在丈夫权下顺服。“丈夫若宽松待妻,她的顺服会十倍于严苛要求下的表现。当她不必被迫过度顺服时,反而更安静地服从。”@39惠特利总结:“丈夫不可像粗鲁的拿八对待妻子,而应效法圣洁的温柔榜样。这温柔能同时赢得爱与敬畏,既显明恩慈,又孕育恩慈。若在凡事上都要作主,便是将权威之弦绷得过紧,终致断裂,落得一无所有。”@40
其二,不强求妻子做力不能及之事。丈夫自己也清楚,有些事做起来轻松愉快,有些则艰难痛苦,甚至需他人代劳。同理,若以温柔待妻,便不可强求她做极困难或无力完成之事。斯卡德告诫:“不可让妻子承担超其能力之事;当以你的力量补足她的软弱,以你的智慧填补她的不足。”@41“贤夫当谨防以苛求压垮妻子的顺服——若她需竭尽全力才能完成你的命令,这便是苛求。”@42
关于丈夫发号施令的方式,他必须注意:
若有必要对妻子提出要求时,不可傲慢专横,而应以恳切温柔的态度表达。他应以如此充满爱意与仁慈的方式下达指令,使妻子感觉不到肩上的重担,只感受到内心温柔的牵引。惠特利(Whately)曾说:“当需要给予某些命令时,不可用盛气凌人的口吻、激烈的言辞强行要求,而应以甜蜜的善意本能……用充满爱意的劝说和亲切的请求。”@43
有时,妻子可能性格固执、难以顺从,甚至勉强服从丈夫的要求。此时,丈夫或许会试图通过“更大声的吼叫”或“摔更多门”来彰显权威。然而,若以温和而坚定的权威应对妻子的愤怒与抵抗,他更可能收获幸福与成效,因为“安静的方式对妻子而言更舒适,也更符合丈夫的体面。”@44惠特利指出,当丈夫以请求代替命令时,妻子的反抗会减少:“若丈夫不炫耀自己的权威,便无可争执;事情在意志被吸引时完成,远比身体被强迫时更好。若你高高在上地说‘你必须做,我会逼你’……这类强硬言辞,她的心会抵触手上的行动。你表面上被服从,内心却遭厌恶。若服从并非发自内心,又如何持久?因此,以温和的言辞表达愿望而非专横的命令,既能减轻妻子的负担,也能减少丈夫的劳苦。”@45除非绝对必要,丈夫的命令应始终温和,口中常言:“贤妻啊,我恳请你这样做;我请求你行此善举。”@46如此方能营造更幸福的家庭、婚姻与夫妻关系。
丈夫职责的第二部分是“补偿”,包含两方面:
一是积极层面——当妻子行善时,丈夫应予以称赞与感激;
二是消极层面——当妻子有过错时,丈夫应以爱心责备。
首先,丈夫必须确保善行得到赞美与感恩。《箴言》31章提到,贤德的妻子不仅因善行被丈夫称赞(28-29节),也在城门口被众人称颂(31节)。当然,荣耀当归于神,因为是神在她心里运行,使她甘心行祂所预备的善工(腓立比书2:13;以弗所书2:10)。但丈夫认可并赞美妻子对神的忠心和对他本人的恩慈,并不会减损神的荣耀,因为妻子本就是神赐予丈夫的帮助者(创世记2:18)。
若丈夫从不称赞或感激妻子,她如何知道自己是否令他满意?若丈夫从不以欣喜的认可指明他所期待的善行,她又如何知晓?因此,丈夫必须刻意在妻子取悦他时给予赞扬。这不仅能让妻子因成就神赋予她的使命而蒙福,更能激励她加倍行善。事实上,她可能会主动寻找机会,做出超越丈夫所求所想的善举。丈夫的称赞将滋养她顺服侍奉的心志,并鼓励她成为因敬畏神而超越众人的贤德妻子(箴言31:29-30)。
惠特利如此描述这一职责:“丈夫需以赞许的言语让妻子明白,他对她良善顺服的行为深感欣慰。他应以礼物等特殊礼遇激励她持续保持忠诚与讨喜的举止。因为丈夫愉悦的面容、亲切的态度和慷慨的举动,对贤妻而言是仅次于神恩典的最大满足。”@47
此外,丈夫在补偿妻子的善行时,需注意方式,以免破坏礼物的意义。若赞美冷淡、礼物勉强,妻子感受到的冷意将盖过善意,补偿的益处反会损害关系。惠特利因此告诫丈夫:“莫让情绪的失控毁掉善意的果实,莫让甜美的馈赠因掺杂怨气而变苦。”@48
在消极层面,当妻子有过错时,丈夫应以爱心责备。初看此举似乎不合时宜——婚姻中这样做健康吗?难道丈夫不该以宽宏之爱包容她的过失,将她交托给神,由神亲自改变她的心吗?这些质疑看似有理,却忽略了丈夫之爱的重要内涵。《马太福音》18章指出,正因基督爱祂的子民,祂才会撇下九十九只羊,寻找迷失的那一只(10-14节);也因爱弟兄,我们才会在他犯错时指出过失,促其悔改以恢复团契(15节)。核心在于:真爱不会任凭弟兄陷在罪中。爱会以赦免之心追寻所爱之人,寻求挽回、恢复与救赎。若见弟兄犯罪却沉默,见他因过犯自害却不挽回,见他因罪陷入危险却不阻止,这绝非爱,而是恨。
《约翰一书》3章14-18节宣告:“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基督徒对犯罪弟兄的爱,反映基督如好牧人、好撒玛利亚人般的爱。这种爱以怜悯之心追寻跌倒者,伸手扶他脱离罪(犹大书23节),拒绝弃绝他。爱既正视其罪为罪,呼吁他离弃;也待他如弟兄,竭力促成他的悔改与归正(马太福音18:15-17,21-22)。
既然弟兄之间尚且如此,何况比弟兄更亲密的夫妻?二人已成为一体。丈夫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以弗所书5:28-29)。若不可任凭弟兄迷失,丈夫亦不可任凭妻子迷失。相反,他当如基督爱教会般爱她——当教会迷失时,基督总不放弃追寻(何西阿书2:5-7,14-15)。因此,问题不在于丈夫是否有此权责,而在于如何行使。博尔顿(Bolton)因此劝诫丈夫:“当以圣洁的智慧,用公正仁爱的方式尽力纠正妻子,并以耐心包容余下的过犯,不存怒气急躁,恒切祷告等候神在祂的时候赐下更完全的医治与归正。”@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