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圣洁婚姻中的生活

《圣洁婚姻中的生活》
作者:周毕克(Joel R.Beeke)和詹姆斯·A·拉贝尔(James A.La Belle)翻译:D-S
引言
如今,婚姻正遭受内外两方面的攻击。我们周围充斥着对上帝所设立并藉祂话语所颂扬的婚姻的瓦解与蓄意抹除。曾被称为“男女按上帝旨意结合的生命共同体”@1的婚姻,如今正被重新定义。我们的先辈视婚姻为一切社会乃至人类种族的基础制度@2,而今天许多人却将其贬为历史书页中过时无用的遗迹。现代人对婚姻的认知与期望,往往与上帝最初设立的婚姻准则大相径庭。
对婚姻的内部攻击源于我们与生俱来的悖逆上帝之罪性。我们生来与上帝为敌,本性抗拒祂的律法(罗马书8:7-8)。我们眼中无敬畏(罗马书3:18),不愿祂作我们的王(路加福音19:14)。祂的道路与我们自私的欲望格格不入,祂的律法阻碍我们对自由的追逐,祂的主权挑战我们推崇的“人类自主”。因此,上帝以主权设立、按祂方式设计、受祂律法规范、并以祂荣耀为目标的婚姻,或被置于以人为中心的陶轮上重塑新貌,或仅仅因其“属上帝”而遭全然弃绝。
讽刺的是,多数人渴望婚姻的益处——性亲密、陪伴、分享喜忧的慰藉、养育子女以延续家族之名与产业——却不愿接受按上帝方式经营婚姻所伴随的“轭”、限制、承诺与责任。他们不想要上帝监督他们“经营”婚姻,于是反对上帝设立的婚姻,试图按自我形象重塑之,放纵罪欲、以己见为权威、随心所欲。
对婚姻的内部攻击之外,还有外部文化的侵袭——当今文化视婚姻的承诺与界限为对个人自由的束缚与乐趣的扼杀,认为按上帝方式经营婚姻是痛苦之事。更甚者,这种文化将上帝方式的婚姻视为过时之物。社会宣称已“成熟”,抛弃了旧时代的“枷锁式婚姻”,转而推崇“利益朋友”、同居、开放式关系(允许伴侣拥有其他性关系)。
当许多人抛弃婚姻并试图超越其约束时,另一些人则通过将婚姻重新定义为同性结合来扭曲它。这些人既要求公众接纳,又主张结婚权利。对他们而言,社会的“成熟”意味着承认其性取向为“可行的替代生活方式”,并重新定义婚姻以合法化其关系。
谁看不出这不仅是篡改上帝对婚姻的定义,更是企图最终根除婚姻?若此企图得逞,后果如何?家庭、教会、社会乃至整体文化已因对婚姻的攻击而深受其害。若继续悖逆上帝,我们将走向何方?人岂能抗拒上帝的刺棍而不受伤?婚姻是世上最早建立的人类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源泉;其瓦解必导致所有社会关系的严重后果。将同性关系合法化为婚姻的行为,既盲目无视此举的危险后果,又麻木于良知对此的呐喊——此等事本不可为!
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恢复婚姻并使其重归上帝赋予的、对家庭、教会与社会的祝福,且须即刻行动!婚姻面貌的急速变迁正呼求救援,以免其失控崩溃。但我们能做些什么?如何恢复婚姻作为上帝为人类福祉与祂荣耀所设立的圣约?如何让婚姻重回其作为家庭、教会、社会乃至全世界的祝福之位?
恢复始于重新认识上帝话语对婚姻的教导。上帝不仅创造了婚姻,更为祂的荣耀而造。我们唯一的希望是回归祂的话语,将其作为婚姻的终极权威。在祂的话语中,上帝告诉我们如何看待婚姻、如何预备婚姻、如何建立敬虔婚姻的根基、婚姻赋予的责任与履行之法、婚姻中可预见的挣扎与应对之道,以及如何在艰难婚姻中持守。上帝未让我们在如此重要且基础的圣约中迷茫。祂已阐明婚姻的本质、创造之因、享受之法,以及如何在婚姻中荣耀祂。
为发掘上帝话语对婚姻的教导,我们将深入清教徒的著作与讲道。这些清教徒是前几个世纪的圣道传讲者,他们不仅展现了全然合乎圣经的婚姻观,更呼吁人们通过将婚姻与上帝话语对齐并为祂荣耀而活,享受婚姻的丰盛祝福。
借他们的帮助,我们将展开圣经对夫妻这一基础关系的教导。无论你正在预备婚姻、新婚燕尔,还是已庆祝多年婚龄,我们祈愿上帝光照你的心,使你明白祂对婚姻的心意,并通过顺服祂的旨意,享受婚姻丰盛喜乐的祝福——因祂已将祝福系于你的责任。
注释
1史密斯,1:5。
2婚姻是“世上最早的关系,其他一切关系皆由此而出……若遵守天上关于婚姻的律法,社会与家庭将得幸福;若忽视之,世界必陷混乱”(波士顿,2:212)。另参盖特克(Gataker),3页;雷诺(Reyner),iii,45页;斯蒂尔(Steele),《清教徒讲道集》(Puritans Sermons),2:272页。
第一章:婚姻的设立与尊荣
要使我们对婚姻的信念与实践重新对齐上帝话语的教导,必须首先理解上帝如何设立婚姻,并体会祂赋予婚姻的尊荣。当今日众人诋毁婚姻,视其为享乐的坟墓、奴役的枷锁,或充其量是“必要之恶”时,我们必须铭记:上帝称婚姻“甚好”(创世记1:31),并赋予其无可撼动的尊荣——人的讥讽无法抹去,破碎的婚姻亦无法证伪(希伯来书13:4)。因此,让我们先简论婚姻的设立,再探讨其诸多尊荣之处。
婚姻的设立
除非从上帝创造与定义的婚姻出发,否则我们无法谈论为祂荣耀而活的婚姻。因此,我们必须转向创世记2章22-25节。从此段经文可得出关于婚姻设立的四个观察。
第一,第22节不仅提到夏娃的创造,更涉及亚当与夏娃的婚姻,从而将婚姻确立为上帝的圣约。上帝不仅用男人造出女人,更是为男人造出妻子,使亚当与夏娃成为人类始祖(使徒行传17:26),并使婚姻成为一切人类社会的源泉@1。上帝将夏娃带到亚当面前,作他的妻子。对此,斯温诺克(Swinnock)评论道:“上帝……为世上第一对夫妇主持婚礼。他们的创造者亦是结合他们的牧师。”@2亨利·安斯沃思(Henry Ainsworth)说:“上帝是她的创造者,也是将她带给男人并与之联姻的主持者。”@3乔治·佩特(George Petter)劝诫读者:“应当看见婚姻地位的古老,因其自人类受造之初即为上帝设立,甚至在创造本身的过程中……参看创世记2章22节,女人一被造出,上帝便将她带至亚当面前为妻。”@4
将女人带给男人的举动,需结合上帝先前将动物带到亚当面前的行为来理解。创世记2章19-20节记载:“耶和华上帝用土所造成的野地各样走兽和空中各样飞鸟都带到那人面前,看他叫什么。”亚当为动物命名的目的,不仅是为认识它们并以名称反映其特性,更是让他亲见:在那些受他管辖的受造物中,并无适合他的帮手(创世记1:28)。创世记2章18节中,耶和华说“那人独居不好”,并宣告:“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在给动物命名时,亚当意识到这些受造物并不适合成为他在婚姻中所需的配偶。在进入婚姻之前,他需要明白,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将远超过他与上帝所造万物之间的关系。他应当看到,上帝创造女人是为了让他更感恩于她,并对她忠诚——这是幸福婚姻的两大标志。约翰·梅纳德(John Maynard)这样解释:”上帝是伟大的媒人,是婚姻的缔造者。上帝将一切活物带到亚当面前,但他发现没有一样能成为他相配的帮助者,因此上帝造了女人,并将她许配给亚当为妻;而亚当则怀着喜乐感恩的心,从上帝手中接受她,并赋予她相称的名字。”@5
关于女人与亚当的匹配性,塞克(Secker)指出:”天使远高于他,动物远低于他;他既不能攀及前者,也不愿屈就后者——前者超出他的层次,后者与他的种族不同。但女人是与亚当平行的存在,与他完全相配。”@6因此,当上帝在《创世记》2章22节中将女人带到亚当面前,亚当称她为”女人”(woman)时,这不仅是因为他认可她与自己的相配性,更因他明白她是上帝特为他所造的妻子,要成为他在上帝面前履行责任的帮助者。
为支持这一解释,可参考耶稣在回应法利赛人关于”任何理由都可离婚是否合法”的提问时对《创世记》2章22节的引用(《马太福音》19:3)。在《马太福音》19章3-6节中,耶稣通过指向上帝创世时设立的婚姻制度,宣告”因任何理由离婚”的不合法性。耶稣告诉他们,当男人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时,这不仅是与父母的分离,更是建立自己家庭的开始。如此,夫妻二人不仅在上帝面前成为”一体”(《创世记》2:24),更因上帝亲自将他们联结于婚姻中(《马太福音》19:6)。
值得注意的是,耶稣的论证基于上帝从起初造男造女的事实(《创世记》1:27)。换言之,为回答关于婚姻破裂的问题,耶稣诉诸上帝设立的婚姻制度——这制度始于亚当与夏娃的结合(《创世记》2:22),因为上帝正是通过”将女人带到男人面前”亲自联结了他们。
第二个要点是:婚姻的定义是上帝将一男一女联结为”一体”(《创世记》2:22-23)。若上帝在造出亚当和夏娃后立即将他们结合为夫妻,则说明上帝造男造女的目的正是为了设立婚姻。他创造两性,是为了从起初就建立婚姻制度,并宣告婚姻的伴侣永远是一男一女。斯温诺克(Swinnock)写道:”上帝创造世界时,万物成对出现——天与地、日与月、海与陆、夜与昼、男人与女人。婚姻也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马太福音》19:5)。”@7
任何偏离这一设计的安排都会玷污理想状态并扭曲上帝的圣洁制度。因此,同性结合不能被称为婚姻,因为这与上帝的设立相悖。@8一方面,上帝从未将男与男或女与女联结(《创世记》2:22);另一方面,同性结合违背自然规律——自然显明上帝为婚姻预备的伴侣是两性(《创世记》1:27;《罗马书》1:26-27)。如彼得(Petter)所言:”上帝造男造女的目的,正是为了使他们适合婚姻。”@9
在《马太福音》19章,耶稣总结道:”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6节)。对那些主张同性婚姻的人,主的话也可理解为:”上帝所分开的,人不可强合。”若婚姻可以是同性结合,上帝起初便会造两个同性的人类始祖;若婚姻的性别无关紧要,上帝便不会在造男造女后立即设立婚姻,因上帝的作为皆有目的(《以弗所书》1:11)。
第三,我们从《创世记》2章22-25节得知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10。自《创世记》4章19节记载拉麦娶二妻以来,世上便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如史密斯(Smith)所言,有人”用一根肋骨造出两个妻子”。@11但习俗的古老或人的认可并不能使这种行为正当,因为上帝的话语显明一夫多妻是错误。若上帝允许多妻,他本可为亚当造多个夏娃。关于这点,史密斯指出:”上帝本有能力造更多,但他只取一根肋骨造出一位妻子,以显明婚姻当是一夫一妻(《玛拉基书》2:15)。方舟中也仅有四对夫妻,男女数量相等。”@12塞克(Secker)也强调:”上帝未为多个男人造一个夏娃,也未为一个亚当造多个夏娃。每位妻子对丈夫而言,当如夏娃对亚当一样独一无二;每位丈夫对妻子而言,当如亚当对夏娃一样无可替代。若河流分成多道支流,主流必会干涸。”@13
因此,《创世记》2章24节宣告”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这”妻子”是”他的妻子”,而非他人之妻;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婚姻中的”一体”是上帝所联结的二人结合(《马太福音》19:5)。圣经从未教导男人要爱”妻子们”,只命令他爱”妻子”,并要求丈夫”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提摩太前书》3:2,12)。@14
这也解释了为何《箴言》中将其他女性称为有妇之夫的”外人”——因她们无法像妻子一样真正认识丈夫。@15在婚姻中,男人同意让妻子在亲密关系中完全认识自己,妻子也同意被丈夫如此认识。双方将身体的主权交予彼此(《哥林多前书》7:4),这种专属于婚姻的亲密关系绝不容第三者介入,否则必败坏这圣洁的秩序。@16
此外,当《玛拉基书》时代的以色列人流行多妻时,上帝明确憎恶这种行为,拒绝接受他们的献祭与祷告(《玛拉基书》2:13-15)。上帝不悦纳他们的敬拜(13节),因他们用多妻制玷污了婚姻制度(14节)。他们另娶新妻,便是亏负了”幼年所娶的妻”(14-15节)。既然妻子是上帝的赏赐(《箴言》19:14),而婚约是在上帝面前订立的,多妻便是对上帝的犯罪(《雅各书》2:10-11)。斯温诺克直言:”重婚与多妻皆不合法。”@17理查德·斯托克(Richard Stock)解释道:”他们不仅伤害妻子,更得罪上帝——因婚约是上帝设立的(使二人成为一体),且订立时上帝亲为见证。他们违背了只娶一妻的誓言。”@18
玛拉基驳斥多妻制的逻辑与耶稣驳斥离婚的理由一致:回归上帝设立婚姻的原初旨意。《玛拉基书》2章15节说:”虽然上帝有灵余力能造多人,但他只造一人。”其含义是:上帝定规婚姻当为一夫一妻。他本可为亚当造多个夏娃,却只造一个,以此确立人类永恒的婚姻范式。@19斯托克补充:”上帝用亚当的肋骨造夏娃后,将生命之气吹入她体内。尽管他本可造更多……但只为显明二人当成为一体,不可增添。”@20因此,重婚与多妻”全然邪恶、不敬虔且不合法”。@21
第四,我们得知男女结合为”一体”的唯一合法方式是婚姻——这是上帝设立的途径。《创世记》2章25节首次提到”赤身露体”,且特指”男人和他的妻子”。上帝悦纳的性关系仅限于婚姻之内(《希伯来书》13:4)。当亚当与夏娃以上帝所设立的婚姻关系赤身相对时,他们得到上帝的认可与祝福:”要生养众多。上帝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世记》1:28,31)。
这一神圣认可谴责了一切婚外性行为,包括以男女朋友身份同居者。尽管社会接受婚前同居与性行为,但这既违背《创世记》2章的婚姻制度,也违反《出埃及记》20章14节”不可奸淫”的诫命。
亚当与妻子在造物主和媒人上帝面前赤身却不羞耻,表明婚姻内的亲密与性关系本无罪恶。但婚外性行为(无论是思想、言语或行动)皆因犯罪而在上帝面前蒙羞招罪。唯有合法的一夫一妻婚姻能承受《创世记》1章28节的祝福;那些妄图不通过婚姻制度获取祝福的人,必招致审判(《箴言》5:18-23;《创世记》19:24-25,27-28;《希伯来书》13:4)。
若我们要在婚姻中为上帝的荣耀而活,就必须作为一男人与一女子结合为一体,因为上帝在创世记1章31节中宣告这样的婚姻是“甚好”的。
婚姻的尊荣
上帝设立了婚姻,也亲自尊荣它。婚姻的尊荣并非像画框之于画作般外在,而是与婚姻制度本身密不可分。无论我们目睹多少因罪而玷污的婚姻,或有人如何竭力以扭曲的方式亵渎婚姻,上帝所设立的婚姻本身始终是尊贵的(希伯来书13:4)。
这使婚姻被提升至卓越的地位,因此我们当严肃思考:如何看待婚姻?如何进入婚姻?如何在婚姻中生活?以及如何尊重婚姻的誓言、盟约、床笫与关系?若婚姻是尊贵的,我们便应寻求享受并维护其尊荣,同时在婚姻中活出设立婚姻者的荣耀。此外,若婚姻是尊荣的,那么其中一切——按上帝所设立的——皆是良善与公义,既能带来喜乐,又有永恒的益处。
清教徒指出,婚姻的尊荣源于其与上帝的关系、设立的背景、与基督的关联,以及与世界的联系。一旦认真权衡这些因素,我们便能理解为何婚姻是如此卓越的制度。
婚姻因与上帝的关系而尊荣
婚姻的尊荣始于上帝作为其创始者。祂发明并命定了婚姻。@22亨利·史密斯(Henry Smith)写道:“其他一切制度皆由上帝借人手或天使之手设立(使徒行传12:7;希伯来书2:2),但婚姻却是上帝亲自命定的,祂永不出错。无人或天使将女人带到男人面前,唯有上帝自己(创世记2:22)。因此,婚姻比其他一切制度更蒙上帝尊荣……因祂亲自为其主持。”@23
这使婚姻与其他制度截然不同——它直接出自上帝之手,因此当配得与其创始者相称的尊崇。我们因创立者的权威而尊重的法律和制度何其多?我们因赠予者而珍视的财物何其多?我们因创作者的名声而赞美的艺术品何其多?但婚姻的创始者远超地上或天上任何作者、作曲家或恩主。婚姻是上帝亲手所造(箴言19:14)。
婚姻的创始者是世界的掌管者、天地的主宰、永恒的君王、永世的父。婚姻是祂手中的工作,完全依赖祂的联结,唯有祂的祝福才能使其发挥功用,并因祂无可辩驳的权柄而确立——因祂说:“那人独居不好”(创世记2:18)。因此,对那些在婚姻中寻求上帝荣耀的人而言,婚姻若离了创始者便毫无意义,若离了祂的祝福便毫无喜乐,若离了祂的同在便毫无平安。

前言
陈旧的刻板印象根深蒂固。人们往往更愿意抓住错误的讽刺性描述,而非费力探寻真相。“清教徒”(Puritan)和“清教式的”(puritanical)这两个词便是典型例子。例如,《加拿大牛津词典》在给出这两个词的标准历史解释后指出,形容词“puritanical”意为“反对享乐的人”。因此,清教徒被我们这个崇尚享乐的文化不断嘲讽也就不足为奇了。诚然,一些带有特定历史含义的词汇在进入日常使用后会逐渐失去原意,但“清教徒”及其相关词汇却并非如此。记者兼讽刺作家H·L·门肯(1880–1956)曾如此总结我们文化对清教主义的看法:“清教主义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恐惧——总担心某个地方、某个人可能正在享受快乐。”他还评论道:“清教主义背后唯一真实的冲动,就是惩罚那些比常人更擅长获取幸福的人。”然而,若仔细考察真相,会发现事实截然不同。正如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17世纪英国史专家克里斯托弗·希尔(1912–2003)所言:“所谓的‘清教徒’中,极少是‘清教式的’。”不可否认,清教徒中确实存在一些扫兴之人,但他们绝不能代表整个群体。
清教徒是严肃的群体,但也懂得适时欢笑。理查德·伯纳德(1568–1641)认为,微笑与欢笑是美好生活的一部分。与他同时代的理查德·西布斯(1577–1635)坚信“喜乐是义人的居所”。至于性爱,著名清教徒威廉·古奇(1575–1653)曾鼓励已婚夫妇“以愉悦、欣然且乐意之心”进行房事,因为这是婚姻的基石。另一位清教领袖理查德·巴克斯特(1615–1691)则提醒夫妻牢记:“人心最渴望的莫过于欢愉。”因此,夫妻应当彼此取悦。巴克斯特劝诫丈夫们以妻子为乐,并引用《圣经》道:“愿她的胸怀使你时时知足,愿她的爱情使你常常恋慕。”(箴言5:19)事实上,正如乔尔·R·毕克与詹姆斯·A·拉贝尔关于婚姻的新研究所充分证明的,清教徒的婚姻实践与观念为当代文化提供了亟需的智慧。
在现代婚姻思想最薄弱的领域,清教徒却展现出强大的洞见。他们对这一神圣制度进行了深刻思考,因为自16世纪宗教改革以来,婚姻一直是西欧世界的重要战场。因此,正如前文所述,他们不仅基于《圣经》理解婚姻中的性关系,同时也依据经文坚决谴责性不道德——这两点正是我们这个时代亟需聆听的教诲。清教徒还强调婚姻生活的责任与义务,这与现代思想中“责任”概念日益边缘化的趋势形成鲜明对比。长期以来,我一直认为清教徒关于婚姻的文献是英语世界中最深刻的文本之一,且在诸多方面,它们仍是当今基督徒生活的宝贵资源——而本书充分印证了这一观点。在这个婚姻再次成为战场的时代,此书不可不读。
——迈克尔·A·G·海金
美南浸信会神学院
传记简介
清教徒坚信,敬虔的婚姻是家庭、教会与国家未来生活的根基。因此,他们在婚姻主题上著述颇丰,力图以全面的方式实现《圣经》对此的革新。马丁·路德、约翰·加尔文等早期改革者已开启这一工作,但清教徒更进一步,撰写了大量详细论著,指导夫妻如何活出敬虔的婚姻生活。我们从17世纪的丰富资料中汇集了他们的洞见,编纂成此书。
在本简介中,我们将简要概述所引用的早期英格兰作家,并按字母顺序排列。关于其中大多数人物及其著作的更多信息,可参阅《认识清教徒》@1。
早期英格兰作家
亨利·安斯沃思(1569–1622)是希伯来旧约的杰出学者。作为脱离英格兰教会的公理宗信徒,他远赴荷兰牧养教会。其代表作包括《摩西五经、诗篇与雅歌注释》。
文森特·阿尔索普(1630–1703)是改革宗清教主义的坚定(有时好辩的)倡导者,曾在英格兰教会侍奉,1662年被驱逐出讲坛。除多部论战作品外,他还著有关于提多书2章10节的短文《实践敬虔》。
艾萨克·安布罗斯(1604–1664)是热心的长老会牧师,1662年前亦在英格兰教会侍奉。其著作《仰望耶稣》是以基督为中心的清教灵修经典。其他作品如《始、终、中》探讨重生、死亡、天堂、地狱与今世属灵成长。
威廉·艾姆斯(1576–1633)是顶尖的系统神学家,代表作《神学精髓》展现其学术造诣。他还撰写实践神学著作如《良心及其权能与案例》。作为清教徒和公理宗信徒,他同样离开英格兰前往荷兰侍奉。其著作影响了新英格兰清教徒与荷兰的进一步改革运动。
理查德·巴克斯特(1615–1691)是清教徒中最多产的作家之一,身为长老会信徒,他在基德明斯特的牧职彻底复兴了整个城镇。尽管他对称义与赎罪的看法偏离改革宗主流,但其《基督徒指南》与《圣徒永恒的安息》等实践性著作充满洞见、慰藉与实用指导。
罗伯特·博尔顿(1572–1631)是才华横溢的学者与忠心的牧师,在牛津求学期间曾因自己的罪而心灵破碎。他成为真正的灵魂医师,将圣经教义与实践建议结合,引导罪人以清洁的良心行在神面前。
托马斯·波士顿(1676–1732)在此列人物中较为特殊,他是18世纪初在苏格兰侍奉的长老会牧师。尽管在辛普林与埃特里克的小教区牧会,并长期承受妻子精神疾病的痛苦,波士顿仍倾注生命于充满爱心的讲道事工。他在关于爱德华·费舍尔《现代神学精髓》的争议中坚持“唯独恩典”的教义。其《小要理问答讲道集》构成了一套全面且注重经历的系統神学。代表作《人性四重状态》以关于罪、重生、与基督联合、天堂与地狱的教导深刻影响了英美基督徒。
伊曼纽尔·伯恩(1590–1672)曾任英格兰教会牧师。内战初期支持长老会,但在王政复辟后妥协。其婚姻著作《指引的金链》受到长老会清教徒亨利·威尔金森的高度推荐。
尼古拉斯·拜菲尔德(1579–1622)虽长期受肾结石折磨(最终因此去世),仍忠心事奉于英格兰切斯特教区。他著有多部作品,包括《彼得前书注释》,但最著名的是耗时七年断续讲道而成的《歌罗西书释经》。
托马斯·加塔克(1574–1654)是牧师兼语言学家,参与威斯敏斯特会议(少数支持主教制的神学家之一),并撰写《以赛亚书、耶利米书与耶利米哀歌注释》。其英文与拉丁文神学及论战著作颇丰,还校勘出版了马可·奥勒留的《沉思录》。部分讲道被辑录为《若干讲道集》。
威廉·古奇(1575–1653)是威斯敏斯特会议成员、杰出学者,在伦敦圣安妮黑修道士教堂讲道四十五年。著有《希伯来书注释》、研究属灵争战的《神的全副军装》,以及家庭生活经典《家庭职责论》(近期被现代化为三卷本《建造敬虔之家》)。后者是清教徒关于婚姻与育儿的核心经典。
理查德·格林纳姆(约1542–1594)是清教实践神学的先驱,其牧职在德莱顿村的艰难环境中磨砺而成。他培养了亚瑟·希尔德沙姆与亨利·史密斯等门徒,并影响众多牧师将福音应用于良心与生活。其《著作集》充满模范牧者的智慧。
威廉·格林希尔(1598–1671)因清教信仰于1630年代末与杰里迈亚·伯勒斯逃往荷兰,领导一所公理宗教会。返回英格兰后,他参与威斯敏斯特会议并担任公理会牧师。其巨著《以西结书注释》蕴含丰富的属灵洞见。
以西结·霍普金斯(1634–1690)曾在英格兰教会侍奉,王政复辟后妥协。1681年被任命为北爱尔兰德里主教。其《著作集》包含多篇关于主祷文、十诫、罪、圣约、重生、实践基督教与“近乎基督徒”的劝勉性论文。
托马斯·曼顿(1620–1677)是长老会清教徒,支持君主制复辟,但因拒绝遵行《统一法案》(1662)被剥夺牧职。其《著作集》多为释经讲道,涵盖诗篇119篇、以赛亚书53章、马太福音25章、约翰福音17章、罗马书6章与8章、帖撒罗尼迦后书2章、希伯来书11章、雅各书与犹大书等内容。
约翰·梅纳德(1600–1665)是另一位威斯敏斯特会议神学家,被剥夺职位前在苏塞克斯郡梅菲尔德侍奉。除向议会宣讲的若干讲道外,其出版作品包括关于创世六日的默想及论律法与福音和谐的专著。
威廉·珀金斯(1558–1602)是伊丽莎白时代晚期清教主义的奠基者。他在剑桥圣安德鲁斯教堂的讲道影响了许多学生。如今,其关于双重预定论的实践性论著《金链》最为知名。其他著作包括《登山宝训注释》《加拉太书注释》《希伯来书11章注释》《启示录1–3章注释》,以及关于使徒信经、主祷文的释经、反对天主教的论战作品,和大量基督徒生活与侍奉的实践论著。这些作品被译为多种欧洲语言,影响了国际改革宗运动。威廉·珀金斯的《全集》正由改革传承出版社再版。
乔治·佩特(约1586–1654)于剑桥三一学院完成学业后,在苏塞克斯郡布雷德村担任牧师四十四年。其兄弟称他“在书房中与逝者长谈”,其勤勉成果包括一部庞大的《马可福音注释》。
爱德华·雷纳(1600–1660)除英国内战动荡期外,在林肯担任讲师(讲道人)逾三十年。他是公理宗教会论者。其著作《基督徒实践准则》在17世纪中叶多次再版,另著有《婚姻思考》。
丹尼尔·罗杰斯(1573–1652)原为英格兰教会牧师,1629年因拒绝妥协被劳德大主教停职。著有巨著《叙利亚人乃缦的疾病与医治》及重要婚姻论著《婚姻的尊荣》。
亨利·斯卡德(约1585–1652)是忠心的牧师与威斯敏斯特会议神学家。其著作《基督徒每日行道》成为英语灵修文学经典(荷兰语译本亦在荷兰广受推崇),获理查德·巴克斯特与约翰·欧文赞誉。
威廉·塞克(约卒于1681年)曾侍奉于米德尔塞克斯郡托特纳姆万圣堂(现北伦敦)。出版婚礼讲道集《合指婚戒,或神学药膏治人性疮痍》与讲道集《无与伦比的教授在其荣耀正午,或圣洁基督徒的独特行动》。
亨利·史密斯(Henry Smith,1560-1591),是一位”巧舌如簧”的伊丽莎白时代传道人,师承理查德·格林纳姆(Richard Greenham)。史密斯虽不认同英格兰教会的所有做法,但仍留在教会内,主张的并非制度变革,而是属灵复兴。他的《著作集》收录了五十六篇布道文,历经多次再版。
理查德·斯蒂尔(Richard Steele,1629-1692)是一位长老会牧师,因拒绝遵行《统一法案》(Act of Uniformity)而遭驱逐,历经当局骚扰、人格诽谤与肺结核折磨,仍坚守信仰与圣道事工。其著作包括基督徒职场实用指南《敬虔商人》(The Religious Tradesman),以及晨间讲道集中关于夫妻责任的布道文。
理查德·斯托克(Richard Stock,约1569-1626)完成剑桥学业后,担任伦敦面包街诸圣堂(All-Hallows Church)牧师。他是约翰·达文南特(John Davenant)与托马斯·加塔克(Thomas Gataker)的友人,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亦成长于其教会。斯托克被誉为”燃烧发光的明灯”,因其讲道的真理与生活的圣洁。他曾翻译威廉·惠特克(William Whitaker)的著作,并撰写关于悔改、上帝论与《玛拉基书》预言的书籍。
乔治·斯温诺克(George Swinnock,约1627-1673)于白金汉郡牧会,后因《统一法案》被撤职。此后他仍私下讲道写作。斯温诺克的著作虽不如某些清教徒神学深厚,却以精妙的例证见长。其代表作《基督徒的呼召》(The Christian Man’s Calling)从实践角度探讨敬虔当如何塑造生活的每个层面。
杰里米·泰勒(Jeremy Taylor,1613-1667)是英格兰教会牧师,以灵修著作闻名。他并非清教徒,但因受大主教劳德(Archbishop Laud)器重,在清教徒联邦时期备受冷遇。复辟后成为北爱尔兰主教,反对当地长老会。其最著名的作品是《圣洁生活指南》(Holy Living)与《圣洁死亡指南》(Holy Dying)。1673年出版的系列布道中有一篇题为《婚戒:婚姻的奥秘与责任》(”The Marriage Ring:Or,The Mysteriousness and Duties of Marriage”),因其内容深具清教思想,本书特予引用。
威廉·惠特利(William Whately,1583-1639)是清教传道人,人称”班伯里的咆哮少年”,此称号非指其思想匮乏,而是形容其讲道的澎湃激情。他著有关于婚姻、十诫与重生的多部论著。
安德鲁·威利特(Andrew Willet,1562-1621)是改革宗英格兰牧师兼反罗马天主教辩论家。学界对其是否属清教徒仍有争议,但其著作无疑体现清教思维。他每日潜心研读八小时,同时兼顾活跃的家庭生活与事工。其六卷本《六重解经》(Hexapla)涵盖《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撒母耳记》《但以理书》与《罗马书》的注释。
当代风格
本书直接引用上述作者时均以脚注标明,缩写参见下一节的表格。书中多数内容以现代形式概括其思想。因目标读者为平信徒,我们尽量减少脚注使用。偶有其他作者补充主题时,皆以完整脚注标明。全书采用现代拼写与标点,每章末附研讨问题以辅助小组学习。
致谢
我们感谢忠实的救主——教会的新郎,因祂对新妇的婚姻之爱。若非祂作为完美丈夫的典范,以及《以弗所书》5章等多处经文对此的明证,清教徒对婚姻的理解将存重大缺陷。我们渴望在天国永恒的完美婚姻中更深认识祂,那时基督要成为万有之主(《歌罗西书》3:11)。
我们感谢贤妻玛丽·比克(Mary Beeke)与尚特里·拉贝尔(Chantry La Belle),她们以忠贞宝贵的贤内助形象,活出教会与基督关系的典范;亦感谢亲爱的孩子们对我们写作事工的支持。特别鸣谢迈克尔·海金(Michael Haykin)为本书撰写序言;菲莉丝·坦艾尔肖夫(Phyllis TenElshof)、格雷格·贝利(Greg Bailey)与米斯蒂·伯恩(Misty Bourne)的编辑协助;加里与琳达·登霍兰德(Gary and Linda den Hollander)这对出色的校对排版搭档;以及艾米·泽文伯根(Amy Zevenbergen)的封面设计。
若此书助您更明婚姻之目的、目标与责任,并激励您藉着基督在婚姻中活出敬虔,归荣耀于神,我们的辛劳便得报偿。
——周毕克(Joel R.Beeke)与詹姆斯·A·拉贝尔(James A.La Belle)
@1.周毕克与兰德尔·J·彼得森,《认识清教徒:附现代重印指南》(密歇根州大急流城:改革宗传统出版社,2012年)。
缩写与精选书目
安斯沃思(Ainsworth)——亨利·安斯沃思,《五经与诗篇注释》(宾州利戈尼尔:唯独荣耀神出版社,1991年)。
阿尔索普(Alsop)——文森特·阿尔索普,《奇异服饰之罪》,收录于《实践敬虔:一切宗教的装饰》(宾州摩根:唯独荣耀神出版社,2003年),103-172页。
安布罗斯(Ambrose)——以撒·安布罗斯,《家庭责任》,收录于《媒介:关乎最初与最终之事的中介;或维系与增进敬虔生活的隐秘、私人及公共手段、责任与礼仪》,见《以撒·安布罗斯著作集》(伦敦:罗兰·雷诺兹出版社,1674年),228-238页。
艾姆斯(Ames)——威廉·艾姆斯,《良心及其权能与案例》(清教徒重印系列,2010年)。
佚名(Anonymous)——《新人全责》第十九版(伦敦:约翰·欣顿独家印制于新门街国王纹章出版社,无出版年份),219-232页,394-396页。通常归为理查德·阿勒斯崔(Richard Allestree)所作。
D·B(D.B.)——《婚姻的尊荣状态及其维系:或夫妻和睦的良方——获取与持守家庭和平的特别指导》(伦敦:弗朗西斯·皮尔斯出版社,1685年)。
巴克斯特(Baxter)——理查德·巴克斯特,《敬虔家庭》,兰德尔·J·彼得森编(伊利诺伊州惠顿:十字道出版社,2010年)。
巴克斯特《著作集》(Baxter,Works)——理查德·巴克斯特,《穷人的家庭书》,收录于《理查德·巴克斯特实践著作集》(宾州摩根:唯独荣耀神出版社,1996年),4:234-235页。
贝恩(Bayne)——保罗·贝恩,《〈以弗所书〉全解》(英国特伦特河畔斯托克:帐幕制造者出版社,2007年),337-354页。
博尔顿(Bolton)——罗伯特·博尔顿,《与神同行的普遍指引》(宾州摩根:唯独荣耀神出版社,1995年),262-282页。
波士顿(Boston)——托马斯·波士顿,《托马斯·波士顿著作集》,塞缪尔·麦克米兰编(伊利诺伊州惠顿:理查德·欧文·罗伯茨出版社,1980年),2:212-219页;4:209-218页。
伯恩(Bourne)——伊曼纽尔·伯恩,《爱的金链:以二十枚金环维系夫妻毕生之爱——既益已婚者,亦助未来欲入圣洁婚姻者。指导正确择偶,避免家庭悲剧》(伦敦:乔治·桑布里奇委托J·斯特里特出版社,1669年)。
拜菲尔德(Byfield)——尼古拉斯·拜菲尔德,《〈歌罗西书〉释义》(英国特伦特河畔斯托克:帐幕制造者出版社,2007年),346-356页。
达文南特(Davenant)——约翰·达文南特,《歌罗西书》(爱丁堡:真理旌旗出版社,2005年)。
加塔克(Gataker)——托马斯·加塔克,《精选布道集》(伦敦:菲利蒙·斯蒂芬斯与克里斯托弗·梅雷迪思委托约翰·哈维兰出版社,1637年)。
古奇(Gouge)——威廉·古奇,《家庭责任论》(佛罗里达州彭萨科拉:清教徒重印系列,2006年)。[由斯科特·布朗与周毕克改编并现代化为《建造敬虔家庭》三卷本(密歇根州大急流城:改革宗传统出版社,2013-2014年)。]
格林纳姆(Greenham)——理查德·格林纳姆,《婚前契约论》,收录于《理查德·格林纳姆著作集》第二版(伦敦:拉尔夫·杰克森委托费利克斯·金斯顿出版社,1599年),278-288页。
格林希尔(Greenhill)——威廉·格林希尔,《〈以西结书〉释义》(爱丁堡:真理旌旗出版社,1994年),441-443页。
霍普金斯(Hopkins)——以西结·霍普金斯,《以西结·霍普金斯著作集》,查尔斯·W·奎克编(宾州摩根:唯独荣耀神出版社,1995年),1:413-426页。
曼顿(Manton)——托马斯·曼顿,《托马斯·曼顿著作集》(伯明翰:坚固根基基督教书籍出版社,2008年),2:162-172页;19:436-476页。
梅纳德(Maynard)——约翰·梅纳德,《创造之美的秩序:创世六日的自然与隐喻默想,附两篇简明论述》(伦敦:威廉·吉尔出版社,1668年),175-184页。
珀金斯(Perkins)——威廉·珀金斯,《金链》,收录于《剑桥大学著名基督仆人文集》(伦敦:约翰·莱盖特出版社,1608年),1:60-61页。
彼得(Petter)——乔治·彼得,《〈马可福音〉博学、虔诚与实践注释》(伦敦:F·斯特里特出版社,1661年),704-705页。
雷诺(Reyner)——爱德华·雷诺,《婚姻考量:其尊荣、责任、益处与困境。附:1)两项具体指导:a.有妻者如何活如无妻;b.如何预备与挚爱配偶生离死别。2)良心问题解答:娶妻妹是否合法?》(伦敦:托马斯·纽伯里委托J·T·出版社,1657年)。
罗杰斯(Rogers)——丹尼尔·罗杰斯,《婚姻的尊荣》(弗吉尼亚州:造就出版社,2010年)。
斯卡德(Scudder)——亨利·斯卡德,《敬虔者的选择:单身信徒择偶指南——迦勒·格兰撒敏独身时的默想,作为行事准则;其逝世后修订出版,附基督徒婚姻生活指导》(伦敦:亨利·奥弗顿委托马修·西蒙斯出版社,1644年)。
塞克(Secker)——威廉·塞克,《婚戒》,收录于《无双教授——婚戒》(弗吉尼亚州:斯普林克尔出版社,1997年),245-269页。
史密斯(Smith)——亨利·史密斯,《婚姻预备》,收录于《亨利·史密斯著作集》第一卷(英国特伦特河畔斯托克:帐幕制造者出版社,2002年),1:1-40页。
斯蒂尔(Steele)——理查德·斯蒂尔,《夫妻对彼此的责任为何?》,收录于《清教徒布道集1659-1689》第二卷,272-303页。
圣·B(Ste.B.)——圣·B,《夫之劝勉,妻之教导:关于夫妻共同责任的简短有力论述——一则作夫之忠告,一则为妻之训诲,助其今生美满,来世得荣》(伦敦:理查德·博伊尔委托费利克斯·金斯顿出版社,1605年)。
斯托克(Stock)——理查德·斯托克,《〈玛拉基书〉预言注释》(英国特伦特河畔斯托克:帐幕制造者出版社,2006年),168-191页。
斯温诺克(Swinnock)——乔治·斯温诺克,《基督徒的呼召》,收录于《乔治·斯温诺克著作集》第一卷(爱丁堡:真理旌旗出版社,1992年),1:464-528页。
泰勒(Taylor)——杰里米·泰勒,《婚戒》(1673年初版;重印版,纽约:约翰·莱恩公司,1907年)。
威廉·惠特利(William Whately),《新娘的荆棘》(A Bride-Bush),又名《已婚人士指南:简明阐述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与各自义务》。通过履行这些责任,婚姻将成为巨大的助力;而如今因忽视这些责任,人们反觉婚姻如小地狱(伦敦:伯纳德·阿尔索普为本杰明·费舍尔印制,由后者于帕特诺斯特街的塔尔伯特标志店铺出售,1623年)。
威廉·惠特利(William Whately),《忧虑之布:论婚姻的烦恼与困扰》(A Care-Cloth);旨在劝告可能结婚者规避这些问题,而无法回避者则当忍耐承受(伦敦:费利克斯·金斯顿为托马斯·曼印制,1624年)。
安德鲁·威利特(Andrew Willet),《创世记六重解》(Hexapla in Genesin),即《创世记六重注释》(伦敦:托马斯·克里德为托马斯·曼印制,1608年),1-44页。
关于清教徒婚姻观的参考资料
den Ouden—登·奥登,《清教徒的爱与忠诚》(Liefde en trouw bij de puriteinen),第三版(荷兰霍滕:登赫托格出版社,2010年)。
Packer—J.I.帕克(J.I.Packer),《追求敬虔:清教徒的基督徒生活愿景》(A Quest for Godliness:The Puritan Vision of the Christian Life)(美国伊利诺伊州惠顿:十字道出版社,1994年),259-273页。
Parker and Carlson—肯尼斯·L.帕克(Kenneth L.Parker)与埃里克·J.卡尔森(Eric J.Carlson),《实践神学:理查德·格林纳姆牧师的作品与生平》(’Practical Divinity’:The Works and Life of Revd Richard Greenham),圣安德鲁斯宗教改革史研究系列(英国奥尔德肖特:阿什盖特出版社,1998年)。
Ryken—利兰·赖肯(Leland Ryken),《属世圣徒:真实的清教徒》(Worldly Saints:The Puritans as They Really Were)(美国大急流城:宗德万出版社,1986年),39-54页,75-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