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圣洁婚姻中的生活

上帝以婚姻作为对抗人淫欲的恩典供应,但可悲的是,许多人要么为虚谎的淫乐拒绝婚姻,要么以奸淫毁坏婚姻,更甚者以同性关系玷污这蒙福的制度。我们岂已忘记一切性犯罪的丑恶,以及主必刑罚行这些事的人吗(希伯来书13:4)?

美德的至美,在与罪恶的对比中最显清晰。淫乱的恶行在婚前、婚中均可能发生,既破坏婚姻,又阻碍婚姻。当今社会对各种性犯罪的广泛接纳,使婚姻沦为形式。要扭转这种根深蒂固的风气,或许看似徒劳。但无论人听或不听,我们必须宣告上帝的真理,并安息于祂的羊必听祂的声音(以西结书2:3–5;约翰福音10:27)。

对已婚者、预备婚姻者或未婚者而言,最大的伤害莫过于陷在性罪中。有人说“偷来的水是甜的”(箴言9:17),但罪永远与上帝为敌,而唯独上帝是良善的,因此罪本身绝不甜美。当我们尝到罪的甜味,这反应更多暴露我们口味的败坏,而非罪的性质。罪始终是、且永远是毒害与毁灭。无论罪在肉体中显得多么甘甜,最终必显为苦楚。

要理解奸淫、淫乱及一切性犯罪的严重性,请思想威廉·格林希尔(William Greenhill)对以西结书18章5–6节的阐释:@40

第一,性罪违背了无限智慧之神的制度——祂命定二人成为一体,而非三人或更多(创世记2:24;哥林多前书6:16)。人虽试图暗中行这些事,但耶和华的眼目遍察(箴言5:20–21)。

第二,奸淫玷污了圣经称为“尊贵”的婚姻制度(希伯来书13:4),这制度本是基督与教会联合的地上预表(以弗所书5:31–32)。奸淫污秽婚床,若属主之人行此罪,便是将基督的新娘羞耻地许配他人(哥林多前书6:15–16)。

第三,奸淫使理性之人——上帝创造的高峰——堕落为无理性的畜类,使他们弃绝理智,追逐私欲(何西阿书4:11;耶利米书5:7–8;13:27)。

第四,在奸淫与淫乱中,人犯罪:

-得罪自己的身体(哥林多前书6:18),与淫妇联合,以污秽玷污己身(马太福音15:19–20);

-败坏自己的名誉,因他必蒙羞受辱(箴言6:33);

-破坏良心的平安与安慰,因他必被罪疚、羞耻与律法的控诉深深刺痛(箴言7:26);

-得罪自己的灵魂——这灵魂比全世界更宝贵(箴言6:32;7:27;23:27;马可福音8:36–37)。

第五,奸淫严重伤害无辜的配偶(箴言23:27–28)。丈夫若与别的女人行淫,便是背弃他在主面前与妻子所立“专属于她”的盟约;妻子若与别的男人行淫,便是离弃她向丈夫许下忠诚与爱的主。这岂非人对配偶最大的伤害——撕裂自己与年少所娶之人的联合,将心、情与身体交给他人(哥林多前书7:3–4)?

第六,奸淫为家庭招致毁灭(约伯记31:12)。

第七,奸淫必然伴随(若非直接引发)其他罪行,因行此罪者必竭力否认或隐藏(撒母耳记下11章)。罗杰斯(Rogers)写道:“罪从不独行,奸淫尤其如此。一旦涉足这污秽,撒旦必步步紧逼,直至你灭顶。”@41

最终,通奸是违背至圣洁、至纯洁之神的第七条诫命的罪。因此,这罪按祂公义的审判将人拒于天国之外,并招致神永恒的忿怒。若没有悔改,无人能逃脱这忿怒,也无上诉的余地(玛3:5;来13:4;彼后2:9-10;林前6:9-10;启21:8;22:15;帖后1:9)。

尽管通奸是如此严重的罪恶,并给人带来诸多有害且致命的后果(除非有恩典干预),大多数通奸者仍不愿意远离这种恶行。

但神在婚姻这一蒙福的圣约中为通奸提供了医治之道。神也赐下一位救主,凡意识到自己需要从这罪中被拯救的人,都能因祂得救!情欲是多头的怪兽,是可能在人生命中分裂成诸多支流的泉源;但基督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祂的宝座高过天地,祂的权能统管万有。唯有祂能打破情欲的权势,并为所有归向祂的人成就此事(太11:28-30)。唯有祂能赐予你对纯洁与贞洁的爱慕、为神的荣耀而活的渴望,以及治死污秽之罪、将身体全然献为义与洁净的恩典。

若你犯下了通奸这可怕的罪,就当在神公义的审判下谦卑己心,投靠那位乐意赦免、有权拯救、并以爱激励罪人的救主。如罗杰斯所说:“当求主将战兢的心化为柔软的心……将污秽的灵魂塑造成清洁贞洁的灵魂。@42这非锤子所能为,唯有怜悯在恩典的熔炉中溶解它。”同时,要仰望神的应许:第一,你的一切罪都将被赦免,永不算在你的账上(耶3:1-2;约壹1:9),因为主在耶稣基督里开了一道泉源,连罪魁也能得蒙赦免,一切罪污皆被洗净。第二,一旦主赦免你的罪,即使你的罪极重、你曾长久沉溺其中,祂也永不再以罪人的眼光看你;相反,祂在祂儿子里视你为祂身体的肢体,圣洁且蒙悦纳(林前6:9-11;弗1:6)。

婚姻的益处

神既设立婚姻并使其尊贵,也赐福婚姻并使其有益。因此,婚姻的益处与婚姻的目的相辅相成。神设立婚姻时既有特定的目标,也有特定的美意,而我们能否享受这美意,取决于我们是否追求祂的目标。若我们滥用婚姻、违背祂的旨意,婚姻就难以带给我们益处,因为神并未应许祝福我们的滥用。唯有当我们承认祂设立婚姻的目的,并寻求祂的帮助使我们的婚姻能实现这些目标时,才能期待经历祂所赐的益处。

神为婚姻所定的美意及其赐予婚姻的益处是什么?两位清教徒——爱德华·雷纳(Edward Reyner)和托马斯·加塔克(Thomas Gataker)——对此有深刻洞见。雷纳在一篇关于婚姻的论文中探讨了这一问题,加塔克则在多篇讲道中论及。这些讲道主要提到贤妻带来的益处,但加塔克的许多观点同样适用于丈夫。在介绍雷纳的观点前,我们需要更详细解释婚姻的目的与益处的关系,因为雷纳所描述的某些益处已被视为目的,而理解二者的区别至关重要。

婚姻的目的是神设立婚姻的原因。例如,一个目的是使人得良伴之益(创2:18);另一个目的是为神养育敬虔的后裔(玛2:15)。而婚姻的益处则是我们因着在婚姻中荣耀神而蒙祂怜悯与赐福所结的果子。因此,将目的列为益处是为了强调:当我们在婚姻中尊荣神时,就能享受实现祂设立婚姻之目标的祝福。

这并不是说,一对不敬虔的夫妇若在婚姻中无视神的荣耀,就完全无法享受婚姻的益处。在神普遍恩典的荫庇下,许多不信的夫妇仍能获得婚姻的部分祝福。然而,盲目接受婚姻的祝福与从天上慈爱智慧的天父手中领受这些祝福,二者有天壤之别。

不信的夫妇或许能体会伴侣之谊与生养子女等祝福,但他们不会视这些为神的恩赐,也不会为此感谢神,承认神分配祝福的智慧与慈爱。同时,他们无法充分受益于这些祝福,因为他们不将其视为神用来使他们成圣的工具。相反,这些祝福往往成为他们的荆棘与网罗、阻碍而非帮助、令人不满而非满足、徒增重担而非赞美之机。而基督徒夫妇则能祈求神赐下婚姻的益处,为所得的恩典赞美感恩,以忠心的管家身份管理这些祝福,并相信无论神赐予、限制或全然保留这些益处,祂都为了基督的缘故使万事互相效力,叫他们得益处(罗8:28)。不信的夫妇无法真正“尝到主恩的滋味”(诗34:8),他们倾向于咬伤喂养他们的手,并拒绝向赐恩者回报。

雷纳提出,婚姻的益处可分为五类:个人、家庭、政治、教会与普世。@43我们将简要探讨,首先从婚姻对个人的益处开始。第一是伴侣之益。人的身体构造与心灵倾向都表明,人类是为关系而造的。夫妻作为相配的伴侣与帮手,彼此互补、互相成全(传4:9-10)。第二是保持贞洁之益。婚姻为夫妻提供了神所赐的性欲满足,从而约束情欲(林前7:2,9)。第三是互助之益。无论遭遇逆境、疾病、贫穷,还是喜乐与富足,夫妻都能彼此安慰(斯4:14)。巴克斯特(Baxter)论及此点:“若神呼召你进入婚姻,当留意这境遇中的帮助与安慰,正如留意其阻碍与烦恼,好叫你以喜乐的心在其中服事神,期待祂的赐福……神为相互帮助设立婚姻,因此婚姻可如此使用。”@44

第四,夫妻在婚姻中可享受促进与基督——他们共同的天上丈夫——之关系的特权(耶3:14;弗5:31-32)。婚姻最大的益处是为彼此的信仰生活提供互助。如斯温诺克(Swinnock)所言:“神设立婚姻不是为阻碍信仰,而是为帮助信仰。良伴当使我们更喜乐地行在神的诫命之路上。”@45婚姻教导妻子当从基督那里领受当向丈夫显明的属灵之爱、恩慈、温柔、安慰、养育与珍惜。婚姻也教导基督徒当将心全然保留给基督,以致我们唯独拥抱祂,将欲望与意志降服于祂,全然交托自己给祂,向祂敞开心扉,为祂“爱成病”、为祂的缺席哀伤,撇下一切所爱的跟随祂,离弃万有而与祂联合。这便是“将婚姻灵性化,并将其提升为一种崇高、圣洁、属天的用途,其益处将延及永恒之日”。@46

婚姻的第二类益处是家庭性的。敬虔的夫妻能享受建立绵延数代的家庭的祝福。正如拉结与利亚被用来建立以色列的家室(得4:11),婚姻也提供了唯一合法的途径使人成为父母,养育子孙后代,使其成为自己生命的活纪念碑与代表。@47若无婚姻,一个家族的尊名可能迅速消逝(士11:34,38);但借着子女的帮助——他们效法祖先所持守的,事奉他们所事奉的神——家族的名声可长久存续(提后1:5;3:14-15;得4:12)。

第三类益处是政治性的。雷纳指出,婚姻是“城市、国家、民族、法律与政府、共和国与王国”的根基。@48因此,婚姻是每个政治结构赖以建立的基本单元。通过生养众多,婚姻为这些结构提供了所需的人口。

第四类益处是教会性的。婚姻为地上的基督教会增添成员,并为天上的教会提供活石与支柱。

第五类按雷纳所言是普世性的。婚姻保存并繁衍人类。这是人类始祖在堕落前婚姻的目的之一(创1:28),也包含在神对他们堕落后的婚姻祝福中(创3:15;4:1)。雷纳说,若人类未违背神的诫命和在婚外生子,“若无婚姻,世界将走向终结”。@49

默想这些尊荣神的婚姻所带来的益处后,雷纳提出了三种当有的回应:

第一,这当使我们感恩,因神赐下了婚姻如此有益的关系。雷纳说:“婚姻是一捆祝福。多少公私之益如一卷书般被捆束其中?”@50我们也当为神借配偶赐予的一切帮助与安慰感恩。丈夫大可因妻子称颂神,妻子亦大可因丈夫称颂神,因为在人生一切患难中,没有比敬虔配偶的帮助更宝贵的。如古治(Gouge)所言:“人从其他受造物所得的帮助,无一能及妻子之于丈夫,或丈夫之于妻子。”@51

第二,这当教导我们善用婚姻,以致能享受神所定的一切益处。我们当竭力在婚姻中荣耀神,好得享祂所应许的安慰;当努力使婚姻既造就灵魂也顾念身体,使其满足我们地上的需要并促进我们为天国的预备;当在婚姻中建立认识、敬畏并事奉神的敬虔家庭;也当在婚姻中养育后代,使其为教会与社会效力,荣耀神。

第三,雷纳(Reyner)指出,以神为荣的婚姻所带来的益处,正谴责了那些结婚却不以荣耀神为目的的人。这样的夫妻几乎享受不到婚姻的祝福。相反,当他们为私欲结合时,家庭往往充满纷争,最终可能以离婚收场。若为情欲而结婚,他们永远无法从配偶身上得到满足;他们的眼中仍充满淫念(彼得后书2:14),并很快被他人吸引。若婚姻不以神的荣耀为目标,他们便不指望天上的帮助,反而视其为阻碍。他们疏忽了为神养育后代的责任,因此所生的孩子往往与自己一样不敬虔,甚至更糟。他们不在乎子女是否尊荣主,家庭常建立在孩子的任性之上;结果,这些孩子对社会毫无益处,反而成为浪子,挥霍父母的遗产。若夫妻不为彼此相爱、服事主而结合,他们便常成为对方的荆棘,互相惹动怒气。他们结婚时无视婚姻之主(神),因此全然不知婚姻本应如何在迷失的世界中反映神的形象@52。还有比在婚姻中荣耀神、一生为神的荣耀而活更重要的事吗?

托马斯·加塔克(Thomas Gataker)也曾论及婚姻的益处。他的讲道《名副其实的妻子》(”A Wife in Deed”)基于《箴言》18章22节:“得着贤妻的,是得着好处,也是蒙了耶和华的恩惠。”在这篇讲道中,加塔克阐述了拥有敬虔妻子的六项益处。他总结道,贤妻是“富裕时最好的伴侣,工作中最合适的帮手,患难时最大的安慰,合法且令人欣慰的后嗣来源,神所设立对抗——“情欲”的特效良药,以及丈夫所能拥有的至高恩典与尊荣”@53。塞克(Secker)则更简洁地写道:“好仆人是大福,好儿女是更大的福,但贤妻是最大的福分”@54。

第一,加塔克与雷纳一样,首先强调伴侣关系的益处。这一益处位列清教徒所写的婚姻目的与祝福之首。尽管清教徒不反对蒙召独身者保持独身,但他们深信人被造是为了群体,独居是“不便”且痛苦的(创世记2:18;传道书4:9-11)。他们认为,人渴望有同伴分享思想与生活;双方越是同心,从中获得的喜乐与益处就越大,人也越会渴望并寻求这样的关系。

因此,妻子是丈夫最好的伴侣与朋友。加塔克提出,亚当在伊甸园虽快乐,但直到神赐他妻子、二人结为一体后,他才真正完全幸福。加塔克说:“没有任何关系比夫妻的结合更亲密、更完整、更必要、更自然、更愉悦、更安慰、更恒久、更持续。”@55他坚信,房屋若没有妻子,“即便其他方面再完美,也不过是半成品,只能算半幸福”@56。

第二,敬虔的妻子带来协助的益处。夏娃被赐给亚当不仅是配偶,更是帮助者。既然人被造是为工作并在劳碌中荣耀神,他就需要帮助(创世记2:18)。因此,神为他预备了一位助手。若人在堕落前(工作尚未成为重担和痛苦时)尚且需要帮助,那么在劳苦、罪孽与患难缠身的今日,我们岂不更需要同伴?所罗门因此说:“两个人总比一个人好”(传道书4:9)。一人跌倒,另一人可扶起;一人寒冷,另一人可温暖;一人软弱,另一人可加力;一人难以完成的事,二人便能轻松承担。

谁能比神所造为帮助丈夫的妻子更适合作他的帮手?妻子与丈夫如此契合,几乎成为他的“第二个自己”(创世记2:24)。婚姻意味着四只眼观察,四只手劳作,四只脚同行。当如此多的眼睛共同寻找,何事不能明察?当如此多的手共同做工,何事不能成就?当如此多的脚同步前行,有什么义路不能踏遍,有什么恶途不能避开?此外,若一方需歇息,另一方可警醒;若一方失败,另一方可挽回损失,保全双方。

这种益处是朋友或弟兄无法替代的,因为婚姻使二人成为一体(创世记2:24)。朋友无法随叫随到,可能远居他乡,或自身陷入困境无力相助,甚至可能因感情转移而疏远你。但配偶是时刻同在、随时准备、总能相助的帮手,因其亲近、珍贵且体贴。再者,配偶有多少需求,是唯有通过夫妻间的温柔、亲密与无条件的爱才能满足的?朋友或弟兄再亲密,也永远无法像妻子对丈夫或丈夫对妻子那般亲近。

第三,敬虔的妻子带来安慰的益处。朋友固然是常存的祝福,但有什么比患难中的支持更宝贵?在危险与悲痛中,陌生人的存在只会令人沮丧,而朋友的出现却能振奋精神、激发勇气、重燃希望。朋友或能分担重担,甚至完全卸去。即便他只能坐在灰堆中与你一同哭泣,也是莫大的安慰。

然而,谁能比敬虔的妻子更适合作丈夫患难中的安慰?她能在丈夫病中照料,在软弱时陪伴。她甘心与他同负一轭,共担重担。她不求回报,俯身竭力安慰丈夫。如加塔克所言:“若没有苦难,何需怜悯?若没有十字架,何需安慰?在乐园——那充满喜乐的花园——尚且需要帮助与伴侣,尤其是【妻子】的帮助……更何况在这流泪谷般的世上?此处十字架如此【常见】……人背负的十字架越多,对安慰与帮助的需求就越大。”@58

第四,加塔克指出,敬虔的妻子带来子女的祝福。《创世记》1章28节说:“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表明生育能力是神对婚姻的赐福。这是何等大的恩典!人在受造时居首位(创世记2:7),但神使夫妻生养后代、遍满地面的安排也是极大的尊荣。神本可从无中造人,却选择让人成为祂繁衍后代的器皿。

堕落后,人类虽陷入死亡与罪恶,神却未收回这尊荣,仍使用男女延续世代(创世记5:1-3)。面对必死的命运(创世记5:4-31),生育成为极大的安慰,因它赋予人某种“不朽”——我们的名号与产业可借后代存续。年老之人因有子嗣接续己位而得安慰(列王纪上2:2)。对将死之人而言,得享儿女实非小福。

若子女已是如此大福,那生养他们的婚姻岂不更蒙福?婚姻是子女之果的根源。贤妻的祝福何其大!如加塔克所写:“无女子则无子女;无妻子则无合法子女;无贤妻则无喜乐子女。”@59

第五,敬虔的妻子是对抗情欲的良药。堕落前,人健康完好,无需此药。但如今人既陷罪中,婚姻便为淫乱之罪提供了医治之法(哥林多前书7:2)。婚姻是神设计的合法领域(希伯来书13:4),使人可“恋慕幼年所娶的妻”(箴言5:19)。蒙神恩典,夫妻之亲热足以将人的欲望留在家中,远离外人(无论是思想或行为)(箴言5:8,15,20)。

最后,敬虔的妻子为丈夫带来恩典与尊荣。在丈夫的一切尊荣中——财富、奖赏或名誉——贤妻超越所有,因她如丈夫头上的冠冕(箴言31:10-12,28),二人互为珍宝,见证彼此的丰盛,成为彼此眼中的喜悦。婚姻的祝福何其大,因这许多恩典皆系于妻子一身!她的帮助如此宝贵,以致塞克如此劝勉:“让未有者寻求她,让失去者渴慕她,让拥有者以她为乐。”@60

如同雷纳(Reyner)一样,盖塔克(Gataker)对主的恩典提出了几点回应。

第一,这些祝福应当警告我们罪的巨大力量——它甚至能将一个充满祝福的圣礼变为充满苦难的状态。有多少人在结婚前从未体会过痛苦,却在婚后深陷苦海?有多少人发现配偶成了自己一生最大的负担?又有多少人步入婚姻后终其一生懊悔不已?若我们渴望收获婚姻的果实并享受其益处,就必须确保自己按照神的指引进入婚姻,并持续遵行,不让罪毁坏我们的婚姻。婚姻中可能承受的任何痛苦、麻烦或十字架,都不能归咎于婚姻本身,而只能归因于我们自身的罪性,因为“婚姻是尊贵的”(希伯来书13:4)。

第二,若我们在选择配偶和结婚的过程中尊荣了主,就当在婚姻中寻求祝福。可悲的是,许多夫妻进入婚姻时,只期待一个充满忧虑的世界、一片麻烦的海洋,以及一团无法解释的恼人迷宫,仿佛婚姻只能生出荆棘和蒺藜!@61尽管婚姻确实有忧虑和麻烦,但它也有安慰、祝福和喜乐。婚姻是神的圣礼,因此只要我们从祂手中寻求,就必能期待祂所应许的祝福加冕其上。

第三,若妻子能对丈夫如此有益,那么妻子就当竭力做到这一点。她们对丈夫的益处越多,在婚姻中得到的喜乐就越多,从婚姻中获得的安慰也越深。

最后,丈夫当努力活出与敬虔妻子相称的生命,并通过提供妻子所需的安慰、爱、保护与供应,鼓励她成为祝福的仓库。丈夫必须将妻子带给他们的祝福同样回馈给妻子。因为主对妻子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丈夫。

婚姻是一个充满此生祝福与安慰的蒙福制度。但这些祝福并非与婚姻状态绑定,以至于所有结婚的人都会自动获得。相反,婚姻是神的制度;婚姻的目的是荣耀神,因此婚姻的祝福只能流入那些谦卑寻求尊荣神的婚姻。唯有当两个爱神并敬畏神的人结合时,婚姻才能实现其真正的目的。@62

研习问题

1.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什么?请用圣经经文证明每一点。

2.哪些因素可能使人明智地保持单身?单身会面临哪些困难?

3.阅读玛拉基书2章15节。这段经文揭示了神对生育的目的有何启示?这应如何影响我们的育儿观?

4.箴言第五章对性关系有何教导?

5.威廉·格林希尔(William Greenhill)提出了哪些因素来展示通奸的可怕?

6.根据清教徒的观点,美满婚姻对个人有何益处?

7.为何说婚姻是“每个政治结构赖以建立的基本单元”?

8.敬虔的妻子可以如何以实际方式成为:

•丈夫蒙福的伴侣?

•丈夫的帮助者?

•丈夫的安慰?

9.丈夫应如何以感恩和珍视之心回应神赐予他的妻子?

注释

1.斯威诺克(Swinnock),1:464。

2.史密斯(Smith),1:8。

3.莱肯(Ryken),47–48。

4.威利特(Willet),35。

5.泰勒(Taylor),1。

6.雷纳(Reyner),39。

7.泰勒(Taylor),6。

8.史密斯(Smith),1:12。

9.史密斯(Smith),1:12。

10.安斯沃思(Ainsworth),1:15。

11.即因环境而非本质。

12.泰勒(Taylor),3。

13.泰勒(Taylor),3。

14.理查德·伯纳德(Richard Bernard),《路得的回报:路得记注释》(2006),66。

15.泰勒(Taylor),5(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

16.查尔斯·布里奇斯(Charles Bridges),《传道书》(1992),90。

17.史密斯(Smith),1:12。

18.巴克斯特(Baxter),46。

19.史密斯(Smith),1:12。

20.斯卡德(Scudder),63–64。

21.古奇(Gouge),152–53。

22.斯卡德(Scudder),64。

23.斯卡德(Scudder),6。

24.史密斯(Smith),1:9。

25.史密斯(Smith),1:9。

26.斯托克(Stock),177。

27.斯托克(Stock),183。

28.巴克斯特(Baxter),46。

29.古奇(Gouge),152。

30.斯托克(Stock),183。

31.斯托克(Stock),183。

32.参见罗伯特·达布尼(Robert L.Dabney)《讨论集》(1982)中的“父母责任”,1:676–93。

33.威廉·阿诺特(William Arnot),《箴言研究》(1998),133。

34.斯威诺克(Swinnock),1:464。

35.雷纳(Reyner),40。

36.古奇(Gouge),152。

37.查尔斯·布里奇斯(Charles Bridges),《箴言》(1968),58。

38.古奇(Gouge),152。

39.泰勒(Taylor),13。

40.格林希尔(Greenhill),441–43。

41.罗杰斯(Rogers),318。

42.罗杰斯(Rogers),343。

43.雷纳(Reyner),38–48。

44.巴克斯特(Baxter),46。

45.斯威诺克(Swinnock),1:465。

46.雷纳(Reyner),44。

47.古奇(Gouge),153。

48.雷纳(Reyner),45。

49.雷纳(Reyner),45–46。

50.雷纳(Reyner),46。

51.古奇(Gouge),153。

52.雷纳(Reyner),47–48。

53.盖塔克(Gataker),166。

54.塞克(Secker),269。

55.盖塔克(Gataker),161。

56.盖塔克(Gataker),161。

57.盖塔克(Gataker),162。

58.盖塔克(Gataker),163(引用伯纳德)。

59.盖塔克(Gataker),164。

60.塞克(Secker),269。

61.盖塔克(Gataker),172。

62.登·奥登(den Ouden),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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